石家庄微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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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消息,石家庄微楼市从石家庄市人民*府网站获悉,石家庄市人民*府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意见》表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租金、稳预期要求,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健全石家庄市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到年底,*府管理体系更加清晰,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明显改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运行良好,住房租赁市场价格水平涨幅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涨幅之内,形成多阶梯价格的租赁住房供给体系;全市规模化租赁企业累计不少于15家,其中国有企业不少于5家。三年试点期间新增租赁住房不少于8万套,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3万套,盘活存量住房不少于5万套。年新建、改建租赁住房2万套,盘活存量住房2万套。
《意见》表示,主要任务为:
(一)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1.支持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按照《石家庄市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发〔〕37号)的相关要求,参与租赁住房建设的国有企业可作为做地主体,利用自身资产抵押申请*策性贷款建设国有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住房租赁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与民营企业合作,支持开展混合所有制经营。各县(市、区)要成立1家国有租赁公司用于发展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府)
2.大力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扶持本地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住房租赁企业入驻,对入驻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各类程序的办理。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与开发企业合作,通过新建、改建或盘活闲置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不断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行*审批局、各辖区*府)
(二)拓宽租赁住房供应渠道
3.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完善供地方式,保证新增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给。一是在商业商务集聚区、轨道交通枢纽、科研、产业园区等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通过招拍挂、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合理控制土地价格,根据住建部门意见,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户型面积、自持年限(不少于10年)等相关要求。二是增加“竞自持租赁面积”出让比例,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由“竞价”转为“竞自持租赁面积”,并在出让方案和合同中明确规定竞得人持有租赁住房年限等内容,不得“以租代售”。(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市轨道交通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辖区*府)
4.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筹集租赁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划定一定比例转为租赁住房,以及购买商品住房用做租赁住房,由国有租赁企业负责管理运营。(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财*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支持产业园区和大型企业建设租赁住房。鼓励产业集中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工园区、装配制造基地、职教园区等产业集中的园区,由管委会统一集中建设租赁住房,用于解决辖区企业职工居住需求。大型企业占地面积(含分期建设项目)10公顷以上的工业项目,经石家庄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府批准后,配建行*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保障企业职工居住需求,由企业自持,不得对外销售。(牵头部门:各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支持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开发企业、物业企业等市场主体,报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将已建成未销售的或闲置未利用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用房,在满足质量、安全、消防、采光、通风、卫生等基本居住条件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改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按有关要求执行居民价格标准。(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市行*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区*府)
7.支持盘活闲置存量住房作为租赁住房。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等方式筹集闲置住房用作租赁房源。允许国有企业将剩余安置住房、闲置的单位公有住房按照相关要求盘活为租赁住房。规范个人出租房屋行为,鼓励将个人闲置自有住房长期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出租,并纳入我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区*府)
8.鼓励试点先行。鼓励工厂、企业盘活闲置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自行建设或与国有租赁企业合作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将修建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剩余的边角余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单体建设需求的前提下,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府批准后,通过出让方式建设租赁住房;征收未灭失的房屋在达到改建要求的前提下,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府批准后,直接改建成租赁住房。(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审批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府)
9.建设*策性人才租赁住房。根据石家庄市各层次人才数量、分布及住房需求,在企业、人才聚集区域,鼓励辖区*府、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建设、购买、租赁商品房和存量房转化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牵头部门:各辖区*府,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审批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城中村”改造新增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产权所有人改造“城中村”现有存量住房作为租赁住房对外出租。(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区*府)
11.合理设置租赁住房户型面积配比。除人才住房外,新建、改建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小于60%。(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区*府)
(三)建设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
12.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功能,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利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