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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7 20:39:00

土地托管理论的演进大致经历了概念的提出与内涵的辨析、托管参与主体及其模式的研究、托管成效与风险防范研究三个阶段。文章认为,目前新疆土地托管发展处于初期阶段,在新疆土地托管实践推进中应注重对参与主体的引导和模式推广,巩固生成机制;重视对土地托管成效的评估,明确维持机制;加强对土地托管风险的防范,建立保障机制,以此更好地推动新疆农业经济的发展。

土地流转促进了我国农业规模化生产,但盲目的农业规模化生产导致规模化种植经营主体承受着巨大的投入成本压力,同时也加剧了其经营风险;因管理不善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公司破产、负责人卷款潜逃事件频出,自此也引发了许多社会纠纷。而土地托管的出现不但能让规模经营主体的成本大大降低,还能够使有意愿种植且有托管服务需求的农户意愿得到满足,更好地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问题,成为一种多方受益的土地流转经营方式,土地托管也成为近年来有关土地管理和农村经济管理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土地托管理论的演变

(一)土地托管理论的提出及内涵辨析

“土地托管”一词最早被提出是在年王连邦、帖俊峰的论文中首次提出的,但当时土地托管的涵义实则是现在的土地流转。[1]由此开始,从土地托管的提出到其定义逐渐明晰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托管即为土地流转。从“土地托管”的提出至年文献研究所提及的土地托管均指土地流转。

第二阶段: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相互交织。土地托管内涵的转变是在年,此后出现了多篇对河北省鹿泉市寺家庄镇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的调研分析,李建中、安琪()等人提出土地托管是把农民不愿耕种或闲置的土地统一经营,由一家一户的“小作坊”变为规模化经营的“大集团”。其发展模式分为三个阶段,即初级、中级、最终三个阶段,具体的托管模式分别为“服务托管式和服务带动式”“定额分红式和保底分红式”“农民承包权入股式”。三个阶段的不同点可从具体的托管模式中辨析:初级的即是在不改变农户使用权的前提下,由合作社为农户提供“半托管”“全托管”的农业服务;而中级和最终阶段则需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为前提,实则是土地流转的形式。

第三阶段:明确区分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孙晓燕()、张新喜()的研究表明土地托管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农民土地使用权不变、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变、农民投入主体不变、农民受益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由受托方以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形式接受农民委托,对其农田实行统一管理的一种农业社会化服务形式或经营托管形式。而土地流转是农户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且不参与经营,仅保留承包权。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保留土地的收益权与使用权。

(二)土地托管参与主体及其模式的研究

1.对土地托管参与主体的研究

年开始,全国开始大力发展和推广土地托管模式。从实施土地托管的地理分布来看,集中在四个省市:以供销社为领办主体的山东、以专业合作社为主要服务主体的河南、在服务主体中农机专业合作社占比较大的黑龙江以及从“点、线、面”入手综合推动土地托管且于年9月已达到托管面积万亩的河北。现托管区域已逐渐向其他地方扩展,表现为土地托管的地区增多、土地托管面积迅速增加。土地托管规模的扩展源于土地托管参与主体数量上的激增,土地托管的实质是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即目前无论是委托方还是代理方,其数量日渐增多且构成愈渐多元化。兼职农户、种植大户为获取更多的非农收益,亦逐渐选择将土地部分或全部托管于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机类合作社。王蔚和徐勤航()则从委托方、中介及受托方三个方面对土地托管参与主体进行了较细致的划分和概括,即委托方主要有农户、家庭农场及合作社;托管中介主要有村两委和合作社,托管中介公司也正在兴起;提供托管服务的则为供销合作社、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及土地托管服务公司。

2.对土地托管模式的研究

随着土地托管实践的逐步深入,其模式逐渐形成。目前,学者将土地托管的方式主要分为“半托管”及“全托管”,就全国的实施情况而言,“半托管”的比重较大。何欢和张坤()认为土地托管实则是土地制度的创新,该模式除半托管和全托管外,还有季节性托管,即农户在农忙季节自行管理,其余时间委托给合作社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費。杨洁和王兆亮等()根据鸿运富民土地托管合作社的实践,即根据农户家庭劳动力及种地意愿的情况所采取的三种土地托管方式:具有劳动力且有种地意愿的实施半托、有意愿但缺乏劳动力的采用全托的方式、针对无种地意愿的农户采取“股份经营”的方式,该合作社的实践探索结果表明了当下农民农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7]根据学界对现有土地托管模式实施的研究表明,我国目前土地托管模式呈现多样化,以半托管为主,主要的划分依据是根据农户在与合作社或者服务主体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后是否还从事农业生产:农户不从事的则为全托管,这种模式对于服务主体的要求较高,且更利于农业生产的机械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农户仍然参与从事的即为半托管,半托管中主要明确涉及不同的生产环节,需求明确,易操作验收。

(三)土地托管成效及其风险防范的研究

1.对土地托管成效的研究

从土地托管的模式创新到国家*策的大力推行,足见土地托管有其独到之处。国内学者对于土地托管的效益评价主要是从定性与定量的角度剖析的。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土地托管中农户对土地的经营更具自主性和选择性,改善了农耕基础设施、提高了农民的经营性收益,在更加科学专业的技术指导下,农民有组织地生产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在农业效益增加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土地托管方式的不断完善,也为农村带来了更多的资本投入。从定量的角度来看,李静和孟天琦()等从微观视角,针对土地托管对农业非效率及过度投资的影响进行了假设检验,实证表明土地托管对农业非效率及过度投资均有显著且稳健的抑制作用,即土地托管能促进农业增效。[8]王雪宁()通过对辽宁省部分地区土地托管数据的采集,运用DEA模型研究了该模式对玉米生产效率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农户家庭情况、土地托管程度以及人才引进和技术问题对玉米的生产都有同向的作用,其中托管方式、规模、成本对生产效率的影响更为显著,总体来说是有积极效用的。

2.对土地托管的问题及风险防范的研究

土地托管的本质就是委托管理,在被服务的过程中,小农户因自身的教育水平、社会身份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存在着保障不稳定等问题。随着土地托管模式的推广和发展,其内容越加丰富,表现在参与主体多样化、托管规模扩大化、服务领域综合化、服务技术高端化等方面。随着这些特性的变化,土地托管运行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在实践中日益凸显。除此之外,*府部门对土地托管的重视程度不够,并未出台系统的推动*策。常伟、王丽霞()指出土地托管是由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交易系统,所以不可避免地面对托管市场风险、农地经营自然风险、制度风险等外生风险,同时也面临着托管合约中的隐形违约及规范契约执行过程中的制度风险和*治风险。[10]孟瑞琦、刘亚赛()则从三个方面剖析了土地托管所面临的问题:首先是大部分农户对土地托管还处于观望态度,担心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其次是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效益低、风险大,使得服务组织面临较大风险,资金周转十分紧张,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最后则是*府在财*投入、服务规范、制度建设等方面均给予适当的支持。

二、土地托管对新疆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新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转变需要对接和顺应国内农业发展的趋势,土地托管作为一种土地制度创新,为农村农业发展带来了新希望。新疆作为后发地区,在土地托管的运行等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相较于内地的农耕技术、农业环境、农户分散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结合现有的实践成效和研究结果,土地托管对新疆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新疆农业适度规模化发展

土地托管是通过服务规模化的形式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要想形成服务的规模化就需要积极组织带动分散的农户参与其中,实则是对农民组织化能力的提升。这样的提升一是有利于提高农户与市场对接的话语权,二是可降低在谈判协议过程中的交易成本。鉴于服务是由托管主體提供的,其服务的内容和规模受制于劳动力的数量和农机的数量,故此服务的规模不是无限快速上涨的,这一点与通过土地的集合而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土地流转相比,可以有效避免盲目规模化和规模不经济,也能更好地实现农业适度规模发展。

(二)有利于新疆小农户与农业大市场的对接

小农户在农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源于该类群体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且自身资源禀赋不足;另一方面,该类群体相对分散孤立,且处于较封闭的环境中,很难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并做出有效抉择。土地托管服务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土地托管包含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服务。在产前土地托管方能够统一为农户购买农资,不但能够确保购买农资的质量,还可以降低所需物资的买入价格,降低成本;土地托管方通过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农业市场对于农产品的供需趋势,指导农户有选择地种植作物,降低了小农户盲目耕种的风险。产后土地托管方统一售卖,在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具有一定的谈判优势,能够减少小农户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改善了小农户难以对接大市场的问题,促进了新疆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有利于新疆农业从传统农业向绿色可持续农业的转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的问题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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