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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社保中心,各协议服务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7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府令〔〕第21号)《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7号)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冀人社规〔〕6号)文件要求,通过对全市服务机构组织管理、就医管理、服务质量、服务价格和网络联通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我市决定与68家(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书》《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书》,协议执行时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请各县(市、区)社保中心、各协议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策规定,组织好工伤职工住院和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联网数据传输和使用工作,保证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
附件: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医疗机构65家
1.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