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男,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灵寿县人。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自年6月28日起至年4月27日止。年5月3日被交付河北省鹿泉监狱执行刑罚。年7月15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年6月28日起至年7月27日止。
年4月16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因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赵某某提请减刑。同日,鹿泉监狱七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赵某某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考核表扬4次,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元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可以为其提请减刑。同时,综合考虑赵某某曾于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系累犯;在此次抢劫犯罪中系主犯。因此,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一致同意为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年4月16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经监区公示3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七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年5月14日,鹿泉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结合赵某某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以及赵某某系累犯、主犯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七条规定,鹿泉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年6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赵某某交付执行后,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提请减刑的条件,同时,因赵某某系累犯,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因此,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建议,作出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的异议后,将赵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鹿泉监狱的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年6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赵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因此,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对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决定。鹿泉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年7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冀01刑更号裁定书,认为赵某某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考虑到其系累犯、主犯,因此,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吕振宗律师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