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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额巨大石家庄鹿泉区原副主任职务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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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速报》年9月5日从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告人张振海,男,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副主任,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12月13日被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年1月22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执行逮捕。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栾检公诉刑诉()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海犯受贿罪,于年4月21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振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8、9月至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振海在担任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委书记、鹿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索要工程款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万元。

另查明,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因张振海涉嫌收受王某贿赂而对张振海调查期间,张振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徐某10万元、王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年1月2日,张振海的亲属向办案机关退缴赃款万元。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振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振海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案发后被告人张振海除如实供述其收受王某的万元外,还主动向办案机关坦白了其收受徐某10万元、王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时退赔了受贿款,其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收受王某万元中的万元,是在帮助王某催要工程款过程中发生的,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该万元,不属于受贿。经查,被告人王某为了承揽上庄村新兴商业门市工程,找到时任上庄镇*委书记的张振海,在张振海帮忙承揽工程过程中分四次送给张振海共计40万元,后在催要工程款过程中,分六次共计送给张振海万元,张振海通过上庄村*总支书记戎某,帮助王某承揽了该工程,张振海和戎某系上下级领导关系,张振海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承揽该工程,未通过招投标进行,排除了合理的市场竞争,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振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张振海犯罪所得一百九十万元,上缴国库(已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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